业绩造假!4家建企9项壹级资质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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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1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10日16:06:41 打印此页 关闭

业绩造假!4家建企9项壹级资质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4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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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4家企业通过业绩造假取得的共计申报9项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9项虚假资质中,7项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项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01


云建行罚字〔2021〕15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6号圣安迪酒店7幢4楼

经查,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你单位提交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顺隆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业绩造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满江∙怡景尚居项目二期地下室消防工程、大理市创新工业区创业楼地下室消防工程业绩造假。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02


云建行罚字〔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1幢5-702号

经查,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禄劝县凤氏古城-古城堡保护修缮工程、陆良县大觉寺保护修缮工程业绩造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融创雁来湖小镇一期(清风雅苑)装修装饰工程、昆明恒大玖珑湾小区精装房装修装饰工程业绩造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昆明桃花源清风明月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金茂逸庭商务中心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业绩造假。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03


云建行罚字〔2021〕16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云南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C1幢2608室

经查,2021年6月云南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宜良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新平公司生产调度大楼智能化建设项目业绩造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石屏天源酒店消防工程、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州公司消防系统集成升级改造项目业绩造假。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04


云建行罚字〔2021〕17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社区文化路27号

经查,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玉溪市杯湖公园景观照明工程、罗平县Y100新修段道路照明工程业绩造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申请材料中,云南信达公寓装修改造工程、天俊丽城装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业绩造假。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云南旭*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办理撤销资质相关事宜。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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